【網絡治理】亳州這5人因散布網絡謠言被處罰!
為有效凈化網絡環境,營造清朗網絡空間,依法打擊網絡謠言。亳州公安機關迅速出擊,持續對網絡謠言保持高壓嚴打態勢,重拳治理網絡亂象。
打謠進行時
1.2024年2月4日,利辛王某智為博人眼球,在網絡上發布“3名女性被強奸,警方正在抓捕,報警懸賞1塊錢”的謠言信息,造成不良影響。經查,王某智對違法行為供認不諱。公安機關依法對該王予以行政拘留的處罰。
2.2024年2月5日,渦陽孫某俠為博取流量,在網絡上發布“春節前后將有疫情爆發,長達兩三個月”的謠言信息,造成不良影響。經查,孫某俠對違法行為供認不諱。公安機關依法對該孫予以行政罰款的處罰。
3.2024年2月12日,蒙城喬某為博取流量,在網絡上發布“某路段一輛著火的小汽車為拉煙花的車”的謠言信息,造成不良影響。經查,喬某對違法行為供認不諱。公安機關依法對該喬予以行政罰款的處罰。
4.2024年2月14日,渦陽程某付為博取流量,在網絡上發布“某地一輛車掉入河中一車人淹死”的謠言信息,造成不良影響。經查,程某付對違法行為供認不諱。公安機關依法對該程予以行政罰款的處罰。
5.2024年2月18日,高新李某飛為博取流量,在網絡上發布“亳州一河內釣魚的淹死了”的謠言信息,造成不良影響。經查,李某飛對違法行為供認不諱。公安機關依法對該李予以行政罰款的處罰。
警方提醒
網絡不是法外之地,凈化網絡環境,需要廣大網民共同努力,希望大家保持理性思考,提高防范意識,積極抵制網絡謠言,做到不造謠、不傳謠、不信謠,攜手共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網絡空間。
相關法律法規
1.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規定:散布謠言,謊報險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2.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【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】編造虛假的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,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3.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條【尋釁滋事罪】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,破壞社會秩序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四)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,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。
4.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三十二條規定,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:“制造虛假的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,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· 版權聲明 ·
①拂曉報社各媒體稿件和圖片,獨家授權拂曉新聞網發布,未經本網允許,不得轉載使用。獲授權轉載時務必注明來源及作者。
②本網轉載其他媒體稿件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。如因轉載的作品內容涉及您的版權或其它問題,請盡快與本網聯系,本網將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作相應處理。
